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起诉状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6-12-12 11:46) 点击:179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起诉状 原告:范某,女,1945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址:南昌市东湖区杨XXXXXXXXX号503室,身份证号:3601021945XXXXXXXXX。 被告:程某,男,1969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址:南昌市青山湖区XXXXXXXXX号13栋2单元,身份证号:360103196XXXXXXXXX。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孙某。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08725.88元; 2、本案因诉讼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上列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5年8月5日,被告程某驾驶赣A3XXX小型轿车在北京西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西二经路口人行横道处碰撞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原告,致使原告受伤严重。事故发生后,原告被往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在该院住院20天,原告自行支付了医疗费人民币1245.88元。经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西湖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程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后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后续治疗费为人民币3000元。被告程某所有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起诉,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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