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代理词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12-12 11:47) 点击:247 |
民间借款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龚某的委托,指派邵贤南律师作为原告与万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原告龚某与被告万某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且原告已经出借给被告人民币300万元整,被告万金花应该归还原告欠款。被告于2013年7月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万元整,约定每月利息为3分,借期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被告中间已归还150万元,其中归还本金127.5万元,利息22.5万元。截止到2015年6月26日还欠原告本金172.5万元、利息748650元,合计247365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但被告一直拒不归还,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综上所述,被告欠原告的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邵贤南律师 201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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