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状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12-12 11:47) 点击:212 |
离婚起诉状 原告:皮某,女,汉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人,出生日期:1977年4月24日,身份证号码:36242419xxxxxxxxxx,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振兴大道333号xxxxxxxxxx。 被告:蔡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65年6月20日,身份证号码:36223219xxxxxxxxxx7,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振兴大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2、婚生小由原告抚养,被告每个月承担2000元抚养费教育费。 3、请求法院将南昌县莲塘振兴大道333号正荣大湖之都的一套房子判给原告。 4、被告一次性给予原告80万。 5、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归被告享有和承担。 6、本案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0年4月原、被告相识,后在一起同居,2002年12月23日生一男孩蔡某甲(在南昌县一所中学读书),2007年10月7日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凶骂原告,2012年5月原告已有数个月身孕,被告为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将小孩气死在肚子里,特别是在2014年2月份被告在赣州办厂后,长期与另一女子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被原告知道后便对原告更加凶狠,使原告无法忍受。原告于2014年起诉至南昌县法院,后原告念及夫妻感情,所以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撤诉。但被告事后反悔,没有丝毫悔改之意,继续对被告进行打骂。 现在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依据法律规定诉至该院,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解除夫妻关系。 此致 南昌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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