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受伤请求赔偿 民事起诉状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6-12-12 11:48) 点击:259 |
工地受伤请求赔偿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男,汉族,1979年12月19日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罗溪镇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3601241XXXXXXXXXX。 被告:易某,男,汉族,1989年9月29日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张公镇九房村委XXXXXXXXX,身份证号码:36012419XXXXXXXXXX,联系电话:138XXXXXXXXXX 被告:章某,男,汉族,1991年6月22日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张公镇九房XXXXXXXXX,身份证号码:3601241991XXXXXXXXXXX,联系电话:150XXXXXXXXXX 被告:孔某,男,汉族,1979年7月10日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文港镇XXXXXXXXX,身份证号码:3601211979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XXXXXXXXXX 被告:江西省某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XXXXXXXXXX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联系电话:0791-5697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上列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43953.6元。 2、判令上列被告之间对上述赔偿额承担连带责任。 3、因本案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上列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按照被告易某、章某的要求在位于安义县的工地上工作,2015年10月21日原告在上述工地工作时从离地面约5米高的平台处坠落受伤。据悉被告江西省某实业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位于安义县的工程(即原告所工作的工地)交给被告孔某施工,被告孔某又将该工程分包给被告易某、章某。事发后,原告被送往南昌市洪都中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在该院住院26天。2016年1月13日,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为:原告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10000元,误工期为伤后180天,护理期为伤后90天,营养期为伤后90天。事故发生至今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并未对原告进行相应的赔偿,多次协商都未果。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起诉,请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南昌市安义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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