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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12-12 11:53)    点击:174

  如何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一方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具有婚内债务并单方认可债务,但出借人对借款关系无法举证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赵俊诉项会敏、何雪琴民间借贷纠纷案

  (法宝引证码:CLI.C.3697735)

  关键词:民间借贷;举证责任;恶意串通;驳回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总第218期)

  裁判要旨:依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主张有效的借款关系的一方应该提供借款关系存在或借款交付的证据。在司法审判中,在合理的举证期限内,出借人无法证明资金出借能力、符合常理的借款过程、借款的交付事实等情况的,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另,夫妻一方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具有婚内债务并单方认可,属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有损害夫妻另一方利益明显目的的,其自认没有法律效力。

  2.借款人明知出借人与配偶在借款事实发生前已经离婚,但仍将款项交付给出借人的前配偶的,不能认定借款人已经偿还了借款

  ——陆野诉陈琦民间借贷纠纷案

  (法宝引证码:CLI.C.6646405)

  关键词:民间借贷;还款对象;夫妻关系;合同相对性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经典案例

  裁判要旨: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的义务人原则上应当向合同债权人履行债务,除非债权人有特殊的指示。因此,在民间借贷的还款问题上,借款人原则上也应当是把款项直接交付给出借人以完成还款义务。如果其将借款交付给第三人的,其应当证明存在以下两个要件之一:一是出借人明确要求其将还款交付给第三人;二是第三人在法律上有权利接受该还款,比如夫妻关系或者代理关系。因此,借款人明知出借人与配偶在借款事实发生前已经离婚,但仍将款项交付给出借人的前配偶的,并不存在上述所述的两种要件,故不能认定借款人已经偿还了借款。

  3.夫妻一方因从事“六合彩”赌博活动而负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张宝春与张响琴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法宝引证码:CLI.C.282473)

  关键词:个人债务;个人名义日常生活需要“六合彩”赌博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经典案例

  裁判要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所负的债务,除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及夫妻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外,一般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因从事“六合彩”赌博活动而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明显排除了用于夫妻日常生活的可能,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4.婚前一方的个人债务,虽借条是婚后出具仍不能转化为共同债务

  ——林梅远与吴金挺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法宝引证码:CLI.C.1736615)

  关键词:以贷还贷;婚前;个人债务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经典案例

  裁判要旨:借款人以贷还贷循环使用贷款的,借条的重新出具并不产生新的资金使用行为。即虽然借条的出具时间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债务本身是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债务,尽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另一方代替借款人支付部分利息的行为,但该行为并不足以改变债务本身的性质,不能因此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5.夫妻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离婚后出借方索还的,能够认定借款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外的财产的,应当予以返

  ——唐丽群与魏朝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法宝引证码:CLI.C.428661)

  关键词:民间借贷;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经典案例

  裁判要旨:夫妻间的财产主要区分为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婚前的财产则一般属于个人财产。婚前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离婚后出借人要求返还的,应当首先认定该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若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则借款方应当返还。

  6.未登记的事实婚姻关系也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偿还

  ——朱丽娟诉应素巧、卢济潮民间借贷纠纷案

  (法宝引证码:CLI.C.7250407)

  关键词:事实婚姻;共同债务;偿还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经典案例

  裁判要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同居多年且符合结婚条件,当地户籍信息证明是双方夫妻关系的,属事实婚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款行为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7.基于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或信用的信赖而发生的借款,一般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赵庆兰与曾国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法宝引证码:CLI.C.2834414)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名义;借款合意;借款利益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经典案例

  裁判要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应看夫妻双方有无借款的合意;其次应看夫妻双方有无共享借款利益。在债权人未能证明夫妻有借款合意或共享借款利益的情况下,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其对该方个人还款能力的信赖而产生的,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单纯的基于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或信用的信赖而发生的借款,一般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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