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被宣告死亡后又回来,夫妻关系怎样处理?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12-12 11:58) 点击:470 |
一方被宣告死亡后又回来,夫妻关系怎样处理? ◆重新出现后,夫妻关系分别处理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他的死亡宣告。然后根据法院的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被宣告死亡的人可以重新办理户口登记等手续。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其夫妻关系根据以下的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结果: (一)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还没有另行结婚的,那么从法院判决撤销死亡宣告的那天起,双方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二)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已经另行结婚的,再婚的婚姻有效,被宣告死亡人与原配偶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所以,赵女士与现在的丈夫陈先生的婚姻是有效的,而赵女士与前夫李先生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了。 (三)即使再婚后又离婚的,或者是再婚的配偶已经死亡的,被宣告死亡人与原配偶的夫妻关系仍然不能自行恢复。 ◆重新出现,原夫妻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人工受精得儿女,离婚对待子女问题上又该如何处理呢? ◆同质人工受精的子女是亲生的子女 一般来说,采用同质人工受精方式而出生的子女,由于采用的都是父亲的精子和母亲的卵子,只是用人工的方法使之结合生长,因此出生的子女与父母有血缘关系,属于直系血亲并为婚生子女。夫妻双方均不得向法院提起否认其为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除非有证据证明医生误用了第三人的精子或者卵子。 ◆双方同意的异质人工受精子女视为双方的婚生子女 我国的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据此,只要是夫妻双方一致同意,那么除了血缘上的差异,异质人工受精所生的子女与一般的夫妻双方所生的亲生子女是没有区别的。 ◆提供者对所生子女不承担抚养义务 提供异质人工受精精子或卵子的第三人虽然从生理学的角度来讲,与所生的孩子具有血缘关系,但是他们并不对所生的子女承担任何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对提供精子或者卵子的第三人的身份是要严格保密的,除非是在所生的子女长大后结婚时可能会导致近亲结婚的时候,才可以有例外。 ◆“代孕母亲”营利,法律明确禁止 我国的法律是不允许以营利为目的代他人怀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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