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潘金莲》中的法律硬伤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7-02-08 13:57) 点击:250 |
法律没有假离婚 假离婚,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其一般指向为,夫妻双方不是真的要离婚,而是出于一定目的而离婚,当目的达成之后再复婚。但是法律上没有真假之说啊,到民政局把证一领,这婚也就离了,当然,其中的法律风险也要自担。 现实生活中,不乏假离婚的夫妻,为了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购房指标或是逃避债务等等,反正都是妄想通过假离婚来达成某个目的。那结果如何呢?当然有人成功的达到了目的,但是也有人为此付出了代价。 因为是假离婚,双方都心照不宣,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往往考虑得简单,会出现夫妻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这种状况下,如果未能复婚,净身出户一方将很难推翻财产归另一方所有的“不合理”协议,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而且必须在离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起诉。因“假离婚”而弄假成真,一方见异思迁,抛弃另一方,拒绝复婚的案例屡见不鲜。
所以说,假 上访,是群众越过底层相关国家机关到上级机关反映问题并寻求解决的一种途径,也是上层政府了解民意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包括中国在内许多国家的表达形式。 但是剧中李雪莲上访的行为明显就是不合理的。 1、信访事项提出的对象不适合 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信访人对相关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相关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李雪莲所状告的法院院长、县长、市长是可以的,因为他们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但是她无权就其丈夫秦玉河与她‘假离婚’一事进行信访,因为这不是信访的管辖范围,信访也无权管辖。 2、因名誉权受到侵害上访,不属于信访受理事项 《信访条例》明确规定,若相关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则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李雪莲因丈夫秦玉河一句:“你是李雪莲吗,我咋觉得你是潘金莲呢?”感到憋屈,她想要为自己讨回公道,开始了上访之路。 其实完全没有这个必要,“如果李雪莲认为这句话侵犯了她的名誉,完全可以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采取信访途径。” 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而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3、信访程序不对 对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若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李雪莲采取极端的方式,后来直接告到北京,告到人民大会堂,很明显越级上访。离婚有可能导致你人财两空不是唬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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