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与其它民事责任的比较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7-02-09 09:51) 点击:259 |
在一份涉及多数人之债的民事判决书中,债权人的权利救济经常表现为多个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通过增加责任主体、扩大责任财产以增强债的效力。多个责任人的责任按其承担方式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等等。上述不同责任因为不同的理由而判决,但作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其共性和个性,为了正确适用,本文拟加以比较、分析。 一、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 在多数人之债中,有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之分。在债务人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并导致民事责任的承担时,与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相对应的就形成了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这两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这也是依责任人内部的关系所作出的划分。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具有行为或利益上的牵连关系的多数责任主体中的任何一人或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对外均应负强制性全部给付义务而对内具有求偿权的一种民事责任。所谓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又称分割责任①。按份责任的最明显的特征是当有数个责任人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时,该数个责任人均是按照自己所应负担的份额向债权人承担责任,某一责任人的承担与否与其他责任人无关。 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作为多数人责任中两个相对应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两者之间存在着以下区别: (1)责任产生的要求不同。按份责任对产生的原因没有特殊的要求,其产生的原因与一般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并无不同,都是责任人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而产生。而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不仅要求责任人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还要求各责任人之间存在着法定的连带关系。 (2)责任的效力不同。在按份责任的效力中,只存在权利人与各责任人之间的效力,而且各责任人均只对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份额负责。在连带责任中,不仅存在权利人与各责任人之间的效力,还存在各责任人内部的效力,各责任人均应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而不管其承担是否已超出各责任人内部确定的责任份额,只是在该责任人向权利人履行全部义务后,可以就超出其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 (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连带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型责任,在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十种责任形式中,它只能适用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两种责任形式,其他八种责任形式不能适用。而按份责任适用的责任形式多一些。 (4)有无共同目的不同。设立连带责任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债权的满足,各连带责任人均具有此目的。而按份责任的各责任人都是承担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不存在共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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