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邵贤南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7-02-13 13:33)    点击:251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6、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邵贤南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拆迁安置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邵贤南律师,邵贤南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邵贤南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607089364,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邵贤南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南昌律师 | 南昌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邵贤南律师主页,您是第36297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