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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7-05-08 17:19)    点击:755

  婚姻自由是我国对于婚姻的政策和态度,也是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表现之一。对于暴力干涉公民婚姻自由的行为是不允许的,我国刑法对于暴力干涉公民婚姻自由的行为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即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这是刑法对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明文规定。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在司法实践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人往往是受害人的父母,其他行为人如领导、子女、亲友、朋友暴力干涉员工、父母、亲友的结婚或离婚自由的等,也可能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行为主体,所以单位不可能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

  行为对象:行为人以外的公民的婚姻自主选择、决定权。

  婚姻自由不仅仅是指人们潜意识里的结婚自由,同时包括离婚自由。公民具有自主选择、决定自己婚姻的权利,自主决定与谁结婚或者终结婚姻,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主观方面:故意。

  明知道自己的干涉他人婚姻行为会造成他人婚姻自主权受到侵害而直接追求或放任结果发生。也就是说违背婚姻受害人意志的结婚或离婚成就是行为人直接追求的结果,是其实施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目的。

  客观方面:以暴力行为干涉婚姻自由。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暴力行为或手段而予以干涉婚姻自由,这是构成本罪的必要要件之一,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如:打骂、捆绑等。

  对于“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中的“暴力”如何去理解呢?笔者认为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对“暴力”的定义过于狭窄,就像对强奸罪中的“性交”一样。对于这样过于传统、狭窄的解释不能够使得刑法更好地保护法益,不能够适应现代日新月异的社会。定义或者概念就像一个挂衣钩,每个时代或季节会有不同的时装。传统刑法理论对“暴力”的界定不能够使得刑法去保护好当前新社会的公民的婚姻自主权。笔者认为有必要在不违反罪行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暴力”作扩大解释,以使得刑法适应当今社会。

  笔者认为所谓的“暴力”包括打骂、捆绑、拘禁、扣留或拒不提供必要证件、无正当理由限制婚姻登记、经济封锁、转移财产等,不仅包括传统的暴力手段同时也包括目前新的暴力行为。对于“打骂、捆绑、拘禁”等传统暴力手段我们都了解,笔者着重谈谈以“扣留或拒不提供必要证件、无正当理由限制婚姻登记”干涉婚姻自由的暴力行为。

  1.扣留或拒不提供必要证件。

  该情形主要表现为扣押受害人户口本、身份证、学历证等生活、工作、出行等与人身相关联的必要证件。扣押这些必要证件以逼迫受害人作出成立婚姻或终结婚姻,因为上述必要证件是受害人生活、工作以及完成与人身相关行为必须出具的证明材料,往往导致受害人作出妥协,达到行为人干涉婚姻自由的目的。该行为虽然没有传统刑法理论称之为的“暴力”然而其危害并不比传统暴力行为的危害大。将“暴力”的解释仍然停留在打骂等方式上,不能够使得刑法更好的适应当今社会。再者,刑法只是规定了“暴力”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是打骂等形式的暴力,诸如扣押必要证件之行为的粗暴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解释为“暴力”并不违反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反而使得刑法更适应当今社会。

  2.无正当理由限制婚姻登记。

  无理由限制婚姻登记主要是指婚姻登记机关对于完全符合结婚或离婚的男女受害人不予登记,且没有正当理由。婚姻登记机关对于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当登记予以登记,对于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登记的在司法实践中出问题的不多。然而男女之间自主决定终结婚姻,婚姻登记机关为了其业绩、该地方名声或处于对闪婚的愤恨等带有主观色彩的无法律依据的观点或行为而不予登记或限制登记的,同样也是对婚姻自主权的侵犯,同样涉嫌干涉婚姻自由。然而他们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中的“暴力”呢?可以。婚姻登记机关是主管公民婚姻成立或终结的法定机关,其以自己的权利对于公民自主决定解除婚姻而以各种理由、手段限制终结婚姻的行为比父母或子女的干涉危害更直接,性质更恶劣!他们是婚姻的主管机关,以各种手段或名义直接干涉婚姻,导致受害人的解除或成立婚姻关系的目的根本不可能达到,直接将受害人行使婚姻自主权的道路封杀、堵死。例如网上爆料的西安市某民政局对于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采取限号或者排号等行为,属于利用公民赋予的权利直接粗暴干涉公民婚姻自由的行为,就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综上,婚姻自由包括结婚、离婚自由,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公民有权利决定自己的婚姻,不受任何人任何组织单位的干涉。日新月异的社会,传统暴力手段现在很少见了,但是笔者所称的“扣留或拒不提供必要证件、无正当理由限制婚姻登记、经济封锁、转移财产”等暴力行为不断涌现,如将暴力的定义或解释仍然停留在打骂等传统形式层面不能够保护当今受害人的婚姻自主权。刑法不是一成不变的,他需要解释,需要适合当代社会的解释。将“暴力”扩大解释不违法罪行法定的基本原则,反而使得刑法在当代具有了新的生命力。正如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老师所说,盗窃就是指违反被害人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为自己或第三人占有的行为。传统刑法理论一说到盗窃就是秘密窃取,刑法什么时候规定盗窃就一定要秘密窃取了?张老师的观点得知我们当代法律人学习,笔者所称将“暴力”扩大解释与张明楷老师的没有必要提到“盗窃”就是秘密窃取一样。刑法条文的简明扼要,需要我们法律作出合法、合理甚至更加适合具体案件的解释,只有这样我国刑法学的研究才能不断发展,才能够使得刑法更加适用当今社会,以实现刑法的任务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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